网络版权侵权判定的双重标尺——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,前者如伞后者似灯,避风港原则由《著作权法》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(核心为第20-23条,分网络接入、缓存、信息存储空间、搜索链接四类服务)确立,为履行了“通知-删除”等合规义务的平台撑起免责保护伞;红旗原则配套其中“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仍不作为”的条款,要求平台在侵权行为如插红旗般显而易见时,不能避责需主动干预。
打开手机刷短视频、逛购物网站、逛论坛,海量的UGC(用户生成内容)扑面而来——有博主分享生活的美好,有商家标注新品的折扣,也偶有恶意造谣的八卦、未经授权的影视剪辑片段,这时候,平台该管多少?不管怕违法侵权,管太严又怕捆住普通创作者和中小商家的手脚,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,解决这一“两难”的,恰恰是一把“伞”和一盏“灯”:避风港原则是为创新撑起的“保护伞”,红旗原则是照亮边界的“警示灯”。
要理解这对原则的关系,得先回到它们的“出生时代”,20世纪90年代末,互联网还是一片刚起步的“新边疆”,没人知道UGC平台能长多大——如果一开始就要求平台像传统出版社那样,对每一条内容“逐字逐句审、每个环节查”,那平台根本活不下去,创作者也不敢随便上传,为了保护互联网的创新活力,1998年美国出台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(DMCA),第一次明确了“避风港原则”:平台只是“信息存储和传输的中介”,只要满足“没有主动监控义务、接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(即‘通知-删除’规则)、不从中直接牟利”这几个基本条件,就不用为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,这就像给正在成长的平台和创作者递了一把大伞,让他们不用在法律的“风雨”里缩手缩脚,互联网也因此迎来了UGC的爆发期。
但“伞”不是万能的,也不能成为“违法者的避难所”,很快,实践中就出现了钻空子的情况:有些平台明明知道平台上有大量明显的侵权内容——比如满屏都是刚上映电影的高清盗版、首页挂着侮辱烈士的谣言——却假装没看见,不主动处理,等着“通知-删除”才慢吞吞动,这时候,“红旗原则”就亮起来了,同样是DMCA里提出的补充规则,它的核心是:如果侵权内容像“高高飘扬的红旗”一样明显,普通理性人一眼就能看出来,平台就算没接到权利人的通知,也应该主动删除,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,这盏“灯”,就是为了照亮平台的“道德边界”和“法律底线”,防止“伞”被滥用成“遮羞布”。
从诞生至今的二十多年里,这对原则一直在“动态平衡”中发展,尤其是在中国的本土化实践中,变得更加具体和严格,2021年生效的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,专门细化了“通知-删除-反通知-恢复”的全流程,既防止权利人“恶意投诉”干扰创作者,也明确平台在接到通知后要“及时转送+必要措施”,更强调了“红旗标准”的适用场景——比如平台对侵权内容进行了“推荐、置顶、分类、编辑加工”,或者从中“直接收取广告费、分成费”,那就不再是单纯的“中介”,甚至相当于“主动参与了侵权”,“避风港原则”的伞自然也就撑不起来了。
比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“短视频二次剪辑侵权案”:很多影视博主把刚上线的长视频剪成几分钟的“精华解说”,放在短视频平台赚流量、接广告,一开始有些平台可能还抱着“用户上传的我不管”的态度,但后来法院明确指出——影视长视频的“精华片段”本身就是作品的核心价值,剪辑后的视频只要没有取得授权,再加上平台给了“影视剪辑”的分类推荐、还和博主分成,这就属于“高高飘扬的红旗”,平台必须主动治理,很多短视频平台都建立了“长视频版权库比对系统”,对上传的视频进行自动识别,从源头上减少了侵权。
再比如前几年的“网络谣言治理”:有些论坛上的侮辱英雄烈士、制造恐慌的谣言,阅读量几十万甚至上百万,但论坛管理员却不管不问,后来《英雄烈士保护法》《网络安全法》都明确了“红旗标准”的适用——侮辱英雄烈士的内容是绝对的“红线内容”,属于“普通理性人一眼就能识别的侵权/违法内容”,平台必须“第一时间发现、第一时间删除、第一时间上报”,否则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。
现在的互联网早已不是当年的“新边疆”,而是我们生活的“第二空间”,这时候,我们既需要“避风港原则”的伞,继续保护普通人的创作热情,保护中小微企业的成长空间;更需要“红旗原则”的灯,时刻提醒平台、创作者和用户,哪些是不能碰的边界,哪些是必须遵守的规则,只有伞和灯配合好,我们才能在“第二空间”里既自由又安全地生活。
